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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进明诉被告涿州市公安局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田进明,住涿州市。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田进明的起诉状,其起诉理由为:起诉人于1995年至2014年始终在涿州市公安局百尺竿派出所工作,最近公安局将起诉人联系到保安公司工作,但单位从未按规定给起诉人上法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请求确认起诉人在涿州市公安局上班时间(1995-2014年);要求涿州市公安局给补办所有法定保险;诉讼费由涿州市公安局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涿州市公安局为其办理保险的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田进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华代理审判员  冯晓兰人民陪审员  娄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