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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蒙坤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坤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150号罪犯蒙坤志,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了(2006)玉区法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坤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服刑期间获减刑两次,共减去二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蒙坤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完余刑。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1年度表扬,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累计奖励分149.0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蒙坤志没有按生效判决的规定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蒙坤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的减完余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的情况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坤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