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范丽花与王代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花,代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范丽花,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代凡,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范丽花与王代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丽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凡返还土地补偿款26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范丽花生活补助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75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双方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执行人范丽花同意代凡给付其土地补偿款、生活补助费、诉讼费共计35275元,对剩余2000元表示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