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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埠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本清、陈本暖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清,陈本暖,刘成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商初字第463号被告陈本清。被告陈本暖。被告刘成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清与被告陈本暖、刘成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本清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本暖、刘成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本清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本暖、刘成增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清撤回对被告陈本暖、刘成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陈本清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人民陪审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