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小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丹刘花刘成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丹,刘花,刘成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54号原告刘丹,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花,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刘成功,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刘花、刘成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花驾驶的豫A517**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花驾驶的豫A517**号轿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