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桂兰等三人与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彭丑娃,冯彭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申请执行人彭丑娃,女。申请执行人冯彭涛,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郑州支公司”)。负责人王涛,系公司总经理。杨桂兰、彭丑娃、冯彭涛与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赔偿杨桂兰、彭丑娃、冯彭涛378772.79元。因被执行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未自觉履行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桂兰、彭丑娃、冯彭涛等3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78772.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将378772.79赔偿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给申请人兑付。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