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信怀通、白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信怀通,白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仁强。委托代理人耿风新。委托代理人丁建平。被执行人信怀通。被执行人白连华。委托代理人杨荣洲。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信怀通、白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20008元,已执行0元,还剩余220008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