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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隆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徐某某,女,1977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德能人民陪审员  钟八君人民陪审员  袁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天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