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150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诉刘祥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5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张晓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树中、周贞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义,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经审查,被告诉前已经死亡,原告所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5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还原告61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