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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9日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生。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没有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经常酒后打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赵某甲、赵某乙,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还爱着原告,两个孩子也需要妈妈,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7日生男孩赵某甲、赵某乙(双胞胎)。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双方关系不睦。2015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结婚、且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应当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珍惜夫妻感情,应当共同劳动、共同抚育孩子、共同维护和好家庭。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