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沙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山诉被告冯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山,冯金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张宝山,男。被告冯金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山诉被告冯金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己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山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