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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赖振好与肖吕宏、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振好,肖吕宏,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87号原告:赖振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梅百所,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肖吕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登沄街观震潮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68499838-4。法定代表人:肖吕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振好诉被告肖吕宏、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赖振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振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振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赖振好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赖振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