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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与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30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工业园区规划西路一环路西侧享有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亳谯国用2011字第09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工业园区规划西路一环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亳谯国用2011字第09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