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雪峰与候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雪峰,候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武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候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候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候朝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