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霞美镇。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霞美镇。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