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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1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霞美镇。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霞美镇。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 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