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庆法与被告刘震等民间借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法,宋赛楠,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766号原告石庆法被告宋赛楠被告刘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庆法与被告宋赛楠、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庆法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赛楠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裁定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当事人已和解,被告宋赛楠的房产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赛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泰华府房产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