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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升永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升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48号罪犯孙升永,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2)潍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升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本人及受害人提出上诉,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孙升永的上诉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8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6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升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升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升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升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升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审判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