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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贺兰县科亿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衣之美洗衣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科亿广告有限公司,宁夏衣之美洗衣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贺兰县科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冶建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衣之美洗衣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耀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兰县科亿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衣之美洗衣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兰县科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贺兰县科亿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