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恒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坤,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安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光,职务:总经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本案执行依据文书即(2013)大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要求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诉讼过程中,我院作出的(2013)大民二初字第219-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13套房产。现被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其中8套房产的扣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本案执行依据文书即(2013)大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要求履行了大部分义务,本院现扣押房产价值超出剩余执行款数额,应对其中部分房产解除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大安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名苑小区5号楼4单元401室(104.65m²)、5号楼2单元302室(104.65m²)房产两套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单东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