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关科潜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科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55号被执行人关科潜(绰号“黑柴”),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7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开平市三埠区东兴,暂住开平市。关科潜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关科潜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关科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关科潜银行存款3711.93元及其家属代其向本院缴纳10000元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科潜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关科潜银行存款3711.93元及其家属代其向本院缴纳10000元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