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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蕉叶酒店,柳翰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蕉叶酒店,柳翰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2号1号楼第1层部分,组织机构代码55677973-4。法定代表人谭忠厚,经理。委托代理人XXX,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煜,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蕉叶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2号龙湖水晶星座2-2-1美满蕉园泰国餐厅。业主王慧娟,女,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柳翰霖,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敦化市。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蕉叶酒店、柳翰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蕉叶酒店、柳翰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重庆尚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刘朝利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