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美与赵某表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美,赵某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刘某美,女。被告赵某表,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刘某美诉被告赵某表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美负担。审 判 长 潘先振审 判 员 林仔鸿人民陪审员 唐鸿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泽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