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某某市祥发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某某某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市祥发XX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XX市祥发XX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XXXX。法定代表人戴XX。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6XXXXX。法定代表人黄XX。申请执行人XXX市祥发XX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牛家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555.73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