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苏云与钭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钭乐平,陈苏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钭乐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苏云。上诉人钭乐平因与被上诉人陈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5)丽缙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