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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483号原告古某某,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清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