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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叶其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叶其威,薛茂来,潘松,潘尚宽,王加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3-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叶其威。被执行人叶其威。被执行人薛茂来。被执行人潘松。被执行人潘尚宽。被执行人王加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康普门控科技有限公司、叶其威、薛茂来、潘松、潘尚宽、王加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加茂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营业部(账户62×××75)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