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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章宏祥与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宏祥,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01-2号申请执行人章宏祥。被执行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凌波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章宏祥与被执行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841.53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841.28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60.0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上述工伤赔偿费用合计为92242.81元,该款项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到2620.00元,并将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文勇纳入失信名单,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高邮华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已被我院(2015)邮破(预)字第0004-1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2015)邮破(预)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已被我院(2015)邮破(预)字第0004-1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案未进入实质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