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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博伟与被告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王博伟,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柯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伟与被告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博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博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七���八日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