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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振海与被执行人鲍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振海,鲍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缪振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鲍东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68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鲍东明在鲍清波银行账户上尚有集体水面征用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鲍东明在鲍清波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