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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刑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唐光军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光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二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光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满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信用联社汤原信用社会计,住汤原县。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光军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汤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光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光军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唐光军主动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仇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