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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德志与林建新、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志,林建新,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643号-1原告:陈德志,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建新,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312号7至9号店铺。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志诉被告林建新、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林建新、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原告陈德志的担保人许文虎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1888号中央香榭花园22号楼1单元302室(第3-4层)房产。二、立即冻结被告林建新、南昌兆龙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