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与上海武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上海武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总工会静安区工人体育场,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梁狄华,场长。被执行人上海武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7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金佩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