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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天津奥曼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天津奥曼服装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张立国。被告天津奥曼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国诉被告天津奥曼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