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东军,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郑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钟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