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叶洪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洪,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95号申请人叶洪,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劳人仲调字第06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2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