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刑二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普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刑二初字第0115号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5月2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警告。又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毒,于2015年5月3日被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17日被金坛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坛市看守所。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普某在金坛市尧塘镇范围内,采用T型扳手捅锁的手段,盗窃2起,共窃得摩托车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3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普某到金坛市尧塘镇紫薇花园小区5幢丙单元楼梯口,采用T型扳手捅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雅马哈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760元。2、201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普某到金坛市尧塘镇常州元境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门口,采用T型扳手捅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冯某新大洲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冯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坛价证刑字(2015)9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金坛市公安局尧塘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普某曾因违法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普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普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普某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扳手2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齐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