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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唐四毛与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四毛,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四毛,辰溪县原水泵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法定代表人米贤海,局长。委托代理人陶成刚,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社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捷,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股股长。上诉人唐四毛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辰溪县社保局)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辰溪县水泵厂职工。2007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第十项“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退休),由原单位支付”以及原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已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二项“对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缴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后,按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审批提前退休的下月起由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因原告所在单位辰溪县水泵厂已于2003年破产,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只缴纳至2003年,故原告正常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需要原告自行缴纳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原告按要求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缴足后,被告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给原告以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被告未告知原告诉权,原告的起诉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两年。原告于2015年3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诉讼期限。故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唐四毛的起诉。上诉人唐四毛上诉称:1、辰溪县社保局在2007年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时,超收其退休后五年养老保险费10000元,违反了劳办法(1997)116号文件规定,应该全额退回或记入其个人养老金帐户。2、辰溪县社保局超收上诉人养老保险费是依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已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上诉人请求法院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3、因刘绍尧诉辰溪县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耽误了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应当由一审法院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期限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上诉人辰溪县社保局未作书面答辩。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唐四毛诉被上诉人辰溪县社保局超收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发生于2007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对本案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据此,唐四毛对辰溪县社保局超收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服,应当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即使辰溪县社保局在收取该费时未告知唐四毛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应当在该收费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唐四毛于2015年3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关于唐四毛在上诉中称,因刘绍尧诉辰溪县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耽误了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经查,刘绍尧诉辰溪县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与上诉人诉辰溪县社保局行政确认一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扣除起诉期限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另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湘政发(2006)7号等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一审法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辰行初字第10号裁定时尚未实施,现上诉人诉请一并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唐四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谌 蔚审 判 员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