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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邓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邓仕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9519-0。法定代表人何贤友,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坤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仕燕,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庙垭村1组59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801221068。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仕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