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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仲明与黄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谢仲明,男,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足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胡亮华,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仲明与被告黄足华、胡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仲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仲明以欲与被告黄足华、胡亮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谢仲明负担。审判员阙周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熊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