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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和宪波与卢氏县农村商业银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宪波,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和宪波,男,1979年3月生。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宪波诉被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宪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宪波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和宪波承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