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瑞华金属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瑞华金属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坤。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华金属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晓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华金属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厚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6元(已按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齐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