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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刘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冯某,刘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孟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刘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007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冯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主债务人冯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执行人刘某、孟某承担保证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