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黄民初字第6344号原告:王XX,女,XX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委托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