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叶水源与李永恩、邓杰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源,李永恩,邓杰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叶水源,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36。被告李永恩,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2117。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被告邓杰东,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2156。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原告叶水源诉被告李永恩、邓杰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水源,被告李永恩、邓杰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0日上午,二被告由邓杰东驾驶号牌为粤J×××××的货车载着李永恩从江门市窜至高明区更合镇塘花新村“灰沙田”(土名)田地,将原告放养在该处的一头黑色水牛(经鉴定价10320元)盗走。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二被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10320元及利息300元给原告(从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李永恩、邓杰东共同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有异议。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起诉意见书1份,证明二被告因为涉嫌盗窃一案而被检察机关起诉。被告李永恩、邓杰东质证后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李永恩、邓杰东从江门市来到高明区更合镇塘花新村“灰沙田”(土名)田地,将原告放养在该处的一头黑色水牛(鉴定价值为10320元)盗走并变卖。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李永恩、邓杰东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永恩、邓杰东共同盗窃了原告的水牛并变卖,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告的水牛经鉴定价值为10320元,故被告李永恩、邓杰东应赔偿10320元给原告。本案是侵权之诉,原告请求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恩、邓杰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10320元给原告叶水源;二、驳回原告叶水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叶水源负担1元,由被告李永恩、邓杰东负担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