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振权,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褚怡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