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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志君与骆永新、骆培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君,骆永新,骆培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君,男,回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永新,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审被告骆培茹,女,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郭志君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郭志君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郭志君的户籍地在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上诉人郭志君虽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审被告骆培茹的住所地也在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郭志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