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宕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官亭镇,农民。被告豆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不识字,住宕昌县官亭镇,农民。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由双方父母私自做主,由“换头亲”的形式包办婚姻,于1995年结婚,1996年生育长子豆某甲,2002年生育长女豆某乙。婚后我们双方根本没有一点好感。被告对我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还经常对我使用暴力,我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2009年带着女儿豆某乙外出一边打工一边供孩子上学,再也没敢回过家,我很清楚的知道,一旦再去他家他会打死我,何况,遇到谁也不可能再次回到那种让人受尽折磨的环境里去,被告豆某某于2012年外出打工,至今音讯全无。分居期间,我们也互相没有联系,至今已经由五年多。结婚以来我实在受够了包办婚姻和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的伤害,思想和精神长期处于极度压抑和恐惧的状态。目前,虽然我已逃离被告和女儿单独居住,但由于我们还没有依法将婚姻关系解除,所以被告一直还是我心理极其恐惧的阴影,影响我们母女健康的生活状态。我已经受了多年的折磨和摧残,现在儿子已经长大成人,我的任务就是给女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只有鼓起勇气,为了我和孩子的幸福乡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用法律来维护我们母女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长子豆某甲由被告抚养,长女豆某乙由我抚养。被告豆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在宕昌县官亭镇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长子豆某甲,2002年生育长女豆某乙。2012年被告带长子豆某甲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长子豆某甲由被告抚养,长女豆某乙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明、村委会证明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差,草率成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被告分居、被告出走,达三年时间,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长子豆某甲现年19岁,已成年,不涉及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豆某某离婚;二、长女豆某乙由原告沈某某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己选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劲夫审 判 员 邓小军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