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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振亭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亭,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号国际商住城********室。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亭。原审被告: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56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振亭、原审被告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限公司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