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贾广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广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03号罪犯贾广建,别名豁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07)威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广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07666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鲁刑四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9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贾广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广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贾广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广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第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广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