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兴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旭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兴物流公司诉称,2013年10月31日,原告给蒙C237**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保险期限从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2014年10月26日00时20分,王亚鹏醉酒后无证驾驶蒙LB24**号二轮摩托车拉载郭海洋沿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庆华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使至庆华煤化南门东1000米处时,与前方张军军停驶正在维修的蒙C237**号重型自卸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LB2454号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员郭海洋当场死亡、驾驶员王亚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由赵星停放的蒙CvS007号轻型普通货车位于蒙C237**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道后方,有灯光开启。2014年11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亚鹏承担同等责任,张军军与赵星共同承担同等责任,赵星责任次于张军军。2014年11月15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事故各方(张军军代表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张军军与赵星共同赔偿王亚鹏事故损失355035.5元,共同赔偿郭海洋的事故损失355915.5元,除去交强险应赔份额,剩余的损失张军军承担95%,赵星承担5%。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张军军应承担576403.45元(110000+355035.5+355915.5-220000)×95%=576403.45元。赵星应承担134547.55元(110000+355035.5+355915.5-220000)×5%=134547.55元,协议达成后,被告直接向王亚鹏、郭海洋的家属支付了11万元,原告支付了466403.45元。事故处理完毕后面,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赔偿金,但被告迟迟不予理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466403.4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有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本案是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事故责任划分需要原告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来确定,如果属实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张军军和赵星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即各承担事故损失25%的赔偿责任。二、我公司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上述车辆是否为被保险车辆,在确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关系无拒赔情形下同意在保险合同各分项目下对原告提出的合法、合理、合约部分安责任25%进行赔付。三、答辩人已经先行垫付了220000元,应当答辩人承担的总赔偿数额内扣除该部分数额。四、原告方与事故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五、本案诉讼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保险公司只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因原告及侵权责任人纠纷导致的诉讼和司法鉴定,其费用应当由原告及侵权人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00时20分许,王亚鹏醉酒后无证驾驶蒙LB24**号二轮摩托车拉载郭海洋沿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庆华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使至庆华煤化南门向东1000米处时,与前方张军军停驶正在维修的蒙C237**号重型自卸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LB2454号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员郭海洋当场死亡、驾驶员王亚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由赵星停放的蒙CVS0**号轻型普通货车位于蒙C237**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道后方,有灯光开启。2014年11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亚鹏承担同等责任,张军军与赵星共同承担同等责任,赵星责任次于张军军。另查明,2014年11月15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事故各方(张军军代表原告,系原告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张军军与赵星共同赔偿王亚鹏事故损失355035.5元,共同赔偿郭海洋的事故损失355915.5元,除去交强险应赔份额,剩余的损失张军军承担95%,赵星承担5%。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张军军应承担576403.45元【(110000+355035.5+355915.5-220000)×95%】。赵星应承担134547.55元【(110000+355035.5+355915.5-220000)×5%】,协议达成后,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向王亚鹏、郭海洋的家属支付了110000元,原告支付了466403.45元。再查明,张军军驾驶的蒙C237**号重型自卸车属于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50万)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查明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四方协议书、死亡证明等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纠纷,原、被告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纳保费,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予以理赔。此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确定王亚鹏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共计597671元,郭海洋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591831元,该损失的计算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在本案中对王亚鹏、郭海洋的损失额以上述金额为准。对于王亚鹏的损失,先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该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已直接支付王亚鹏家属),剩余487671元,根据责任比例,张军军和赵星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即共同承担243835.5元(487671元*50%)。对于郭海洋的损失,先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该费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已直接支付郭海洋家属),剩余481831元,根据责任比例,张军军和赵星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即共同承担240915.5元(481831元*50%),两项共计484751元,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所载,张军军和赵星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但赵星责任次于张军军责任。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并非2014年11月15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当事方,故该调解书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调解书中确定的张军军负95%和赵星负5%的责任比例对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过高,但赵星车辆并未与事故车辆直接接触,仍应承担较轻责任,综合考虑,本院认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商业险范围内承担90%责任(即在张军军与赵星之间),即承担436275.9元(484751元*90%),因该费用已由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应当将该保险金赔付给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43627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296元,原告乌海市鼎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负担784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承担部分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贺礼军人民陪审员 颜廷秀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美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自: